当事人所诉事项涉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组织确认村民是否享有村民资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起诉人:胡雪婵,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收到胡雪蝉起诉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胡雪蝉诉称:2008年1月25日,其与楼梓庄村村民鲍XX记结婚。2013年5月30日胡雪蝉将户口迁入楼梓庄村XXX号(确定为农户身份),户口迁入后享受楼梓庄村劳动力待岗费及待遇。2009年金盖乡楼梓庄村实施拆迁腾退工作。后胡雪蝉一直按照同等村民享有转工人口身份领取补偿费用。2018年6月,胡雪婵被告知不符合安置政策,停止发放安置费用,并要求退还已发放的安置费用。胡雪蝉向金盏乡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诉求,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胡雪婵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要求金盏乡人民政府对胡雪婵的信访请求重新办理。随后,金盖乡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第20条之规定,“转工人口认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而非乡政府的职权范围”。2019年4月8日,胡雪婵向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转工人口认定申请书》。次日,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申请。但时至今日,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对其作出书面回复。胡雪婵认为,楼梓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胡雪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对原告提出的《转工人口认定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胡雪婵所诉事项涉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组织确认村民是否享有村民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胡雪婵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经释明,起诉人胡雪婵坚持起诉。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村民与核发给村委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利害关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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